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擅自移动、拆除、损毁长城保护标志、警示标志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