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长城保护范围内拆除、改建长城遗存,添建新建筑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开展危害长城本体安全活动的;

(二)在长城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履行报批程序的。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