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