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暂不付表决,交由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或者交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