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经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