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两次审议后,需要对有关重大问题进一步研究论证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第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其审议程序按照第二次审议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