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调整的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