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调整的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