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以及有关资料送交常务委员会。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有关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