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做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