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做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