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大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