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未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及一年内不能保证至少参加两次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活动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检查,由主任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建议按照有关程序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