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第十八条有效实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档案制度,记录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会议审议发言、参加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履职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通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