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以常务委员会名义通知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执行,并于公布后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