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及公告,应当于通过后十五日内,由省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于通过的当日或者次日,由省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