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八章 议定事项的办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及公告,应当于通过后十五日内,由省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于通过的当日或者次日,由省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