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分项整理,经常务委员会主管副主任批准,必要时经主任会议研究,于批准或研究后五个工作日内,以常务委员会或者办公厅的名义交由报告机关或者相关机关研究办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