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决议、决定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六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五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案、撤职案、罢免案、辞职请求,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其他议案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送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