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四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提案人、报请机关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必要时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作补充说明。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起草议案,并由相关机构的负责人对有关议案作说明。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