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并依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依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提交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和说明。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