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和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罢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