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