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