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