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章 学习和使用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传播和应用,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谐发展。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