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政府统筹协调、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加强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