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章 学习和使用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和扶持开展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翻译事业,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外文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图书、影视作品的相互翻译工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相互翻译或者转写时,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特点及规律,禁止使用带有歧视和不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