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对除专业技术水平要求以外的其他条件予以适当放宽:

(一)经过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能力测试合格,熟悉掌握和运用少数民族语言或者文字的;

(二)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科研、教学、新闻、出版、翻译、广播、影视、古籍整理、信息处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在县(市、区)、乡(镇)长期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研究、抢救保护和传承发展等工作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