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章 学习和使用第二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对除专业技术水平要求以外的其他条件予以适当放宽:(一)经过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能力测试合格,熟悉掌握和运用少数民族语言或者文字的;(二)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科研、教学、新闻、出版、翻译、广播、影视、古籍整理、信息处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三)在县(市、区)、乡(镇)长期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研究、抢救保护和传承发展等工作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