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章 学习和使用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民族传统文化活动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组织开展少数民族重大节庆和文化体育活动时,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鼓励国家工作人员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重大活动中使用当地主体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主持活动和发表讲话。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