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公安、司法行政、邮政、通信、金融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双语服务。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