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章 学习和使用第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译、出版各类读物、音像制品,支持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媒体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频率、频道或者专题节目、栏目,增加播出语种和播放内容、时间,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语言电影电视剧的拍摄、制作、译制、放映。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