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译、出版各类读物、音像制品,支持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媒体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频率、频道或者专题节目、栏目,增加播出语种和播放内容、时间,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语言电影电视剧的拍摄、制作、译制、放映。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