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章 学习和使用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学习或者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行为:(一)歪曲、贬损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二)干涉他人学习或者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