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章 学习和使用第十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族、师范等高等院校设置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文学、教育、艺术、翻译、广播影视等专业和课程,其他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可以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相关专业和课程。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