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幼儿园、中小学校或者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教学。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