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
- 制定机关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6月4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7月1日
- 条文数
- 1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6月1日河南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
(三)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五)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集体宣誓时,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三)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
(四)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五)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检察长;
(六)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宣誓仪式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集体宣誓时,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
省监察委员会委员的宪法宣誓也可委托省监察委员会组织进行。
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自己的姓名。
宣誓人员应当着正装。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