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

(三)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五)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集体宣誓时,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