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第二条有效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