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拆解,并依法予以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