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严禁从自然山林或者乡镇农村移植非生产绿地内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树木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城市绿化引进苗木、花卉、种子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不符合检疫标准的不得引进。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