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保护意见。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保护意见。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落实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