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城市绿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因调整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足。
下列区域城市绿线的调整,不得减少绿线范围内的绿地面积:
(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
(二)重要的防护绿地;
(三)中心城区的山体;
(四)城市风貌保护区、滨水岸线绿地、饮用水源保护地、湿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的绿地。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