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工作人员通过培训等形式进行学习,并向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进行宣传。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