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立法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应当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介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后,立法机关和政府的立法工作机构应当召开由行政执法机关、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新闻发布会,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目的、规范的内容、制度设计、实施中的难点、各部门在实施中的责任及需要的准备工作等问题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