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立法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应当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介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后,立法机关和政府的立法工作机构应当召开由行政执法机关、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新闻发布会,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目的、规范的内容、制度设计、实施中的难点、各部门在实施中的责任及需要的准备工作等问题予以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