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水污染防治技术、设备,推进水污染防治产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