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与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公益宣传,营造保护水环境的良好氛围。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水污染防治与节约用水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水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节约用水知识的宣传,对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