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市、县(市、区)、乡(镇)建立河长制、湖长制,分级分段分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湖长实施考核。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