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