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有效对破坏水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申请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为其提起公益诉讼提供监测数据、污染损害取证等方面协助的,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予以支持。排放水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