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水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