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限期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