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约谈向水体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责令其制定整治方案,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整改措施及结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